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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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促进装配式建筑各项举措的实施,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装配式项目过程管理,落实项目装配率指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川建建发〔2020〕275号)的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竣工评价。预评价在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进行;竣工评价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
第四条 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对单体建筑开展综合评价,评价单体建筑整体装配率;对标准和计算细则各评价项开展专项评价,评价其中某特定评价项装配率得分。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是协会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业务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评价管理办公室制定、修订评价管理办法;
(二)审查评价专家资格和确定项目评价专家;
(三)指导评价管理办公室开展被评价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四)对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五)审定评审结果。
第七条 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专业配置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后聘任,委员由协会负责在协会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库中聘任。评价委员会人员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评价委员会下设评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科技与产业发展部,是评价工作组织和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评价管理办法;
(二)建立评价专家档案;
(三)接收项目申报资料,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负责组织评价会议、项目评价日常管理工作;
(五)发布评价结果;
(六)负责建立评价项目档案。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项目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价标准》或《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在主体结构、围护系统、装修采取了装配式设计。
(二)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 申请
(一)自愿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鼓励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并按照要求提交书面评价材料。
(二)机构委托: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等相关单位可委托评价委员会按本办法开展评价工作,被评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书面评价材料。
(三)自主开展:评价委员会可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自主开展相关项目的评价,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交书面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评价准备
(一)评价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由评价委员会从协会专业人才库中抽取评价专家,成立评价小组。
(二)综合评价专家由建筑、结构、机电管线、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5-7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价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专项评价专家以被评专业为主,其他专业可适当减少。
(三)评价专家实行回避制,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生产、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
(一)评价委员会组织评价专家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价标准》或《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相关要求进行评价。
(二)对申请预评价的项目组织评价会议,对申请竣工评价的开展现场评价。
(三)项目评价专家评价完成后签署评价意见,交评价管理办公室。
(四)评价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评价专家签署的评价意见,对完成预评价的项目出具预评价意见;对完成竣工评价项目出具竣工评价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机构委托评价委员会开展评价的项目应主动接受评价委员会的动态监督管理,评价委员会有义务向委托方反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评价委员会对企业自愿申请和自主开展评价的结果负责,有权利将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政府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五条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项目参与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评价资料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合法,不得出具虚假图纸、报告、方案等技术资料欺骗评价。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评价资格的处罚,若发现已出具评价意见的项目存在欺骗行为,协会有权收回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参与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活动的相关专家和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侵害申报企业合法权益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装配式建筑评价表
附件2-1~4: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计算书
附件3:装配式建筑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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