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丨《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发布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2-21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条例》重点内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在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委托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受托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组织施工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方案或者未按方案实施监理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绿色建筑的相关工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及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上述信息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所述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破坏建筑原有围护结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同步设计、安装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或者未接入市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在线监测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内容如下:
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立项 第三章:设计和建设 第四章:运行和改造 第五章:技术和推广 第六章:促进和发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