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23-10-16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通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五年行动,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0日18:00前将意见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张茜
联系方式:0812-3359575
邮箱:1973257002@qq.com
邮寄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榕树街泰隆大厦东楼1116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0日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勘察设计、开发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构件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通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五年行动,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效能,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以土地划拨或出让文件时间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划拨或出让土地的项目装配率,按公共建筑项目不低于40%、其余新建项目不低于35%执行;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划拨或出让土地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就拟供地块的装配式建筑规模、装配率等提出书面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其内容纳入宗地规划条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供地工作。
二、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管控
(一)加强设计管理。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及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有关要求进行设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意见。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按照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进行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书,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装配率、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部品部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施工图设计要统筹考虑建筑、结构、机电、装饰等相关专业要求,并满足构件制作、运输和施工需求。鼓励支持设计单位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开展专业设计和分析、优化。设计单位不得将涉及结构安全的装配式建筑构件设计分包给其它单位。对装配率大于60%的混凝土建筑或装配率大于75%的钢结构建筑,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论证。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四川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和土地划拨或出让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专篇设计的不得受理,对达不到装配率要求或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深度不够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涉及装配率的后期专项设计(如装饰装修等),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装配率设计承诺书,涉及装配率变化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审查机构负责审查。
三、加强构件生产质量管控
构件生产企业要按照《四川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四川省装配式建筑工业化部品部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构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要建立原材料质量检验、技术交底、部品部件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标准构件应按照标准图集进行生产,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定制结构构件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生产。混凝土结构构件出厂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及钢筋、套筒、灌浆材料、吊件等主要材料复检报告或材质证书、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强度检测报告及构件型式检验报告。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以及钢材、焊材、栓钉等主要材料合格证和按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
(一)规范构件进场验收。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要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建筑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DBJ51/T008)等标准规定,按钢结构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批次组织质量检查,查验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对生产企业提供的套筒灌浆连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及灌浆材料性能复检报告进行核验,对预制构件的标识、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钢筋灌浆套筒的预留位置、套筒内杂质、灌浆孔和出浆孔通透性等进行检查,并建立进场验收台账。设计文件若未对构件检验作明确要求,混凝土构件进场后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但须进行构件实体检验。
(二)建立样板先行制定。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应实行“样板先行”制度,装配式施工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构件单元进行验证性安装,并根据验证性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验证性安装样板应对灌浆套筒连接节点、叠合构件浇筑节点、外墙挂板连接节点、保温和防水构造节点等进行样板展示。应组织项目全体施工管理人员通过验证性安装样板进行技术交底,掌握施工流程和工艺,知晓设计文件和检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首个样板段质量进行验收,重点对观感质量、位置尺寸偏差、连接质量、防水构造、预埋预留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大面积施工。
(三)强化施工过程相关责任主体行为。
建设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协调工程和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单位编制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设计单位要加强全过程跟踪服务,应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工图设计文件向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制定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节点连接质量控制、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验收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根据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编制涵盖施工计划、预制构件堆放、安装、节点连接、构件支撑等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重点突出预制构件支撑方式、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安装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针对竖向构件套筒灌浆施工环节制定具体方案,明晰灌浆技术标准、流程、工艺和关键岗位责任人。施工单位应组织套筒灌浆作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和考核。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与套筒相匹配的灌浆材料,在具备相应作业环境条件下方可施工,并按工艺流程进行现场试件性能检验。
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见证取样及旁站具体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要重点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对预制构件吊装及节点连接等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要加强对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安装、预制构件节点连接、装配式结构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及灌浆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要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检,验收检验批、预制构件隐蔽安装情况,形成记录资料。所有关键节点和关键部位的隐蔽施工,须实行举牌验收。
(四)规范竣工验收行为。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实体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满足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和装配率设计要求,是否完成合同约定各项目内容,技术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施工管理资料是否规范,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装配式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并经各方责任主体针对装配工建筑建设要求落实情况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
五、加强工程建设监管
(一)严格施工质量监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过程监督前要进行监督工作交底,过程监督中要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及质量管理过程行为监督,抽查预制构件进场质量,以及工程实体结构质量与质量控制资料。具体实施中要重点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各环节的质量验收、责任主体单位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意见。对不满足要求的,竣工备案部门不予竣工备案。发现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二)改进质量监管方式。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智慧监管”等手段,建好用好“智慧工地”平台,归集装配式建筑项目基础信息、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数据分析,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监管水平,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建设全过程管理。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机械运行状态、人员安全行为与培训、工程资料传输与归档、制度标准执行等纳入信息化监管范畴,提升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监管智能化、数字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