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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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发〔2024〕10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
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条政策措施
(修订版)
为推动广元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快培育壮大一批骨干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产值、税收、信用等指标综合评选50家企业作为骨干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总承包、市场开拓、人才培育、转型发展、企业合作、科技创新、应急抢险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持续做大做强国有建筑业企业,加快创建特级(综合)施工总承包企业。持续推动企业转型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对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深化合作,积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建筑智能化等领域建设。加强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支持骨干设计、施工企业申报“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鼓励中小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引导现有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贡献、应急抢险、综合评价通报表扬激励机制。对年度财力贡献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补。
(二)着力培育引进建筑行业人才。年度各类人才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建筑行业人才培训经费,依托合作高校每年举办企业家、企业高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依托省内大中专院校每年举办相关注册师及现场管理人员等专业人才培训班。建立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对坚守职业道德、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类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破格申报条件评审中、高级职称。加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市、县(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度举办1次建筑工人“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对优秀建筑工人予以表扬,授予“广元建筑标兵”,并在“广元工匠”项目中设立建筑业人才专项,单列名额定向支持优秀建筑工人。对获得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在劳务输出大县(区)建立建筑工人培训基地,支持苍溪县申报国家级、省级建筑工人产业基地,打造“苍溪建工”劳务品牌。完善技术技能评价体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相关制度,建立与智能化建造、绿色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现代化管理运营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岗位管理制度。强化建筑行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搭建平台,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建筑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联合技术攻关、协同创新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为“周末工程师”,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26号)等规定享受资助奖励。支持招引建筑业总部企业利用自身存量土地建设入驻企业人才公寓,用于人才租住。
(三)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招商。充分发挥建筑建材产业专班作用,持续优化建筑产业招商工作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推进机制。制定年度行动方案,强化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招商,不断扩大招商范围、优化招商路径、提升招商质效。以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成渝地区、新疆等地为重点招商引资市场,积极引进建筑业总部企业及建筑业产业链相关企业。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从迁入当年起,按其当年拓展市外业务对市或县(区)经济贡献,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我市现行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四)强化建筑业金融服务支持。加强银税互动、政银企合作,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机构推广运用供应链金融产品,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培育或引进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大力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鼓励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融资、缴存各类保证金提供担保。在现行法律法规下,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合作互助、共同筹资等创新融资方式,提高承贷能力或实现直接融资。
二、大力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场
(五)大力倡导市内外投资企业依法发包。鼓励市内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时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投资的项目,或者将投资项目施工业务发包给我市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企业将投资项目建筑业产值全部留在属地的,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六)大力推行专业工程依法分包。全市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明确将所有可以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分包。中标单位分包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作业须经招标人书面审批同意,分包项目的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行情。
(七)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外向经济。充分依托省建筑业发展中心及一体化服务平台,发挥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合作和外事等部门职能,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助力企业“走出去”。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并将建筑业产值等入统我市的,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鼓励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民营企业集团结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支持我市企业与各级政府平台公司深度合作,不断提升企业“投融建营”综合管理能力。
三、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
(八)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18号)精神,严格执行装配式项目在立项审核、规划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投资奖励等方面政策支持。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在市、县(区)中心城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家居产业园区的学校、医院、养老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带头推广实施。其他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推广应用装配式结构,在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企事业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开发项目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结构。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和预制叠合板,鼓励在农村居民住房、旅游民宿建设中使用轻型钢结构。积极吸引国内领先技术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入驻我市。强化宣传推广,营造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加快构造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住建发〔2022〕6 号),在装配式建筑、抢险救灾、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倡导我市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与国内高资质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推动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园区建设,按照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动装配式生产基地、建筑业总部基地、建筑固废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加强建筑市场主体培育,着力培育集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重点企业。推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施工、建材采购等纳入全过程咨询。支持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应用数字化技术,提升项目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支持企业搭建多方协作智能建造平台,提升产业链企业协同效率,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打造以智能建造为核心的全产业链体系。
(十)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编制《广元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深入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不断增加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数量。到2025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县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鼓励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积极争取省级奖补资金。
四、持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一)优化招投标管理机制。压实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负总责,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均应当委派至少1—3名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充分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但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超越项目建设需要而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置无关资质、企业和个人业绩、执业资格、职称等限制性条件,也不作为加分项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制定评审办法时,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履约能力、遵纪守法、重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服务便利度、安全生产等内容,实行差异化评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单独设置或采用本行业企业信用评定体系。
全市各类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评定分离。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及定标方式等作出规定。实行评定分离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中的可竞争费用下浮比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投标企业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控制价可竞争费用下浮比例,加上不可竞争费用作为报价。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报名投标的企业进行符合性评审,将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企业全部推荐给招标人,由招标人根据投标企业重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通过直接确定、集体决策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400万元以下的国有企业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根据施工企业重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择优确定施工企业。
(十二)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招标人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招投标议事决策机制,对招标过程中重要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压实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对招标文件约定分包的,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分包。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应当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约定一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招标人和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实名制考勤,督导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严格规范招投标投诉受理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恶意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人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定期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十三)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管理。落实项目“代建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的公立医院和学校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且建设单位不具备重大项目实施能力的,应积极推行“代建制”。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切实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不低于40%。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采购工程项目,除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外,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严禁设置除满足需要的最低资质条件之外的任何条件。涉及国有企业的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应当迅即改革优化,大幅度提高采购效率、压减采购成本、提升服务便利度。
(十四)着力优化建筑业企业发展环境。加强非现金保证金管理,根据企业重合同、遵纪守法评定情况推行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评定的重合同、遵纪守法企业在年度时限内新承揽项目按应缴保证金的50%缴纳各类保证金(不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使用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支持本地工程担保公司做强做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足额担保,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中应当明确计税条款。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筑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自主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着力优化建筑业企业家发展环境,依法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合法经营行为,对“法无明文禁止”的企业行为,不得以违法对待。依法保护民营建筑业企业家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依法慎重采取限制民营建筑业企业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十五)严格执行计价管理规定。各参建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行业计价管理规定,合理分摊计价风险。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拟订合同条款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概念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房建和市政工程涉及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幅度值按照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规定执行。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调价规定的价格风险幅度值执行。鼓励优质优价,工程实施期间的可调材料、设备单价由发承包双方据实签字确认,不得直接以信息价作为可调材料、设备施工期间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十六)完善工程结算支付体系。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原则上自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3个月之内完成,不得以审计单位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公共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公共工程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十七)大力提升建材采购效率。持续开展“广元造”建材产品质量提升和降低生产成本行动。做实做强现有国有企业建材“集采平台”,充分发挥“集采平台”价格、快捷、金融、科技等优势,吸纳全产业链建材生产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等入驻平台,以平台促进国有企业建材产品推销。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物资、设施设备、材料应当本着进一步简化程序、便捷服务的原则采购建材。
五、强化建筑业发展保障服务机制
(十八)强化组织协调。全市每年度召开一次建筑业发展大会。市、县(区)分管负责同志每季度召开1次建筑业发展调度会,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对策措施。充分发挥建筑建材产业专班作用,从目标绩效、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选派工作力量充实到市、县(区)建筑建材产业专班办公室,统筹开展工作。强化建筑业发展成效评估,每季度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建筑业产值落地率等进行督导。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薪酬考核内容。
(十九)强化支持保障。市、县(区)政府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大力支持建筑业发展。市、县(区)财政部门将支持建筑业发展所需的相关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相关培训、奖励和补贴及时足额兑现到位。
(二十)强化运行调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运行调度工作机制,强化运行调度和结果运用,推动工作落实,并将运行调度情况作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考核依据之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广府办规〔2023〕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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