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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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8〕80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规范化建设,保障装配式建筑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2.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
3.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报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7日
附件1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规范化建设,保障装配式建筑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围绕装配式建筑发展,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宣传、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产业基地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基地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对产业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产业基地应符合省、市(州)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能适度、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
鼓励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建立科研、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制造、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等配套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
第六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和所在地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产业基地。
第二章 产业基地申请
第七条 产业基地分为部品部件生产、工程应用、科技研发三类。
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是指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预制混凝土、钢结构、现代木结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整体厨卫生产企业。
工程应用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行业领先的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
科技研发基地是指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科研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等。
第八条 申报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厂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
(二)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技术研发团队素质高,研发投入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1%以上(科技研发企业应达到2%),拥有科技成果和技术标准体系,应用BIM技术水平高。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生产、检测设备齐全,生产工艺及装备先进。
第九条 申请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年生产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年生产钢结构部品部件能力1万吨以上;年生产现代木结构部品部件能力满足装配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年生产整体厨卫能力5万套以上。企业生产车间具有较高的现代化生产、加工、检测、吊装等设备,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堆放场地。混凝土、钢结构部品部件已累计在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30万立方米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应用,现代木结构部品部件已累计建成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
第十条 申请工程应用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含一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技术、资源整合能力,已累计实施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研发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编或参编过2个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项。
拥有国家、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申报产业基地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按照第八、九、十、十一条要求向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请表
(二)产业基地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登录四川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平台,进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同一申报企业初始申报一种类别的产业基地。与其他类别能力和条件满足时,可以增加申报。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基地条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进行初审,分类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市(州)推荐申报产业基地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派专家对申报部品部件产业基地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根据申报的企业类型,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产业基地的地理位置;年生产能力、厂房、设备、成品和原材料堆放场地、试验检测等基础条件;研发、生产、施工、管理等高级专业人才所占比例;主要技术标准体系、科技成果、科研开发创新能力、管理制度、原材料检测、生产管控、成本控制、质量管理体系等综合实力;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实际应用业绩;发展目标、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辐射效果及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符合产业基地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公告。
被认定为产业基地的企业,可以直接登录四川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平台,下载产业基地认定公告、查阅相关数据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允许产业基地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基地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产业基地每年一季度前,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基地建设、生产、经营、应用、科研等基本情况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并对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产业基地总结报告核查后,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安排、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产业基地,依法处理,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2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
一、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
注册资金 | 企业资产总额 | 企业性质 | |||||||
企业资质 | 企业净资产 | 研发人数 | |||||||
占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厂房建筑面积 | (m2) | ||||
负 责 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
手机 | 电话 | 邮箱 | |||||||
联 系 人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 ||||||
企业生产 经营状况 (上一年度) | 生产类 企业能力 | PC 结 构: m3 钢 结 构: t 木 结 构: ㎡ 整体厨卫: 套 | 年生产总值 | 万元 | |||||
应用类 企业情况 |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项,共 万㎡ | ||||||||
研发类 企业情况 | 省部级科研成果 项 国家、地方标准参编或主编 项 省部级科研奖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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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营业收入 | 万元 | 净利润 | 万元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研发投入经费 | 万元 | ||||||
二、企业简介(限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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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企业(单位)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四、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五、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报告
(框架)
一、产业基地的基本概况
(一)产业基地规划设计配套建设情况
(二)产品类型、生产能力规模及主要设备情况
(三)产业基地组织架构
(四)技术、科研、管理人员组成情况
(五)针对装配式建筑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六)生产流程的信息化管理措施
(七)基地已完成的装配式建筑业绩情况
二、产业基地的目标任务
(一)研发创新
(二)人才培养
(三)相关产业带动
(四)示范引领和带动
三、产品质量保障措施
四、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获奖证明等有效证明(复印件)
2.有关检验试验室的证明材料及产品检测报告
3.产业基地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工程应用实例证明(产品生产供应合同、安装合同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