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导则》的通知

时间:2018-10-16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导则》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8738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在易地扶贫搬迁等农村住房建设中积极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的决策部署,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使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装配式农村住房,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品质,我厅制定了《四川省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导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97  

 

 

四川省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导则

 

1总则

1.1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在全省农村住房中的应用,提高农村住房的工程质量,保障住宅安全,加快建设进度,制订本导则。

1.2装配式农村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的规定。

1.3装配式农村住房建设应从安全选址、体系选择、产品把关、关键部位控制等方面提升质量安全,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

1.4本导则适用于采用统规统建方式建设,且建筑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跨度小于6m、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装配式农村住房。

1.5统规自建的农村住房以及配套建设的低层公共建筑可参照执行。

1.6装配式农村住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及政策要求。

 

2基本要求

2.1装配式农村住房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政策要求。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

2.2装配式农村住房应符合建设标准的要求,并应考虑地域特性,顺应当地气候特征,尊重当地民族特色及地方风俗,满足所在区域居民对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风貌为住户所接受。

2.3装配式农村住房选址应处于安全地带,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2.4装配式农村住房应充分考虑经济性,建设成本应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应按照建设标准完成基础装修,严格控制建筑水电暖等设施设备质量,并适度提升农村住房舒适水平。

2.5装配式农村住房体系的结构安全性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标准要求,并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2.6装配式农村住房体系的保温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外墙、屋面应满足抗冻性能要求。

2.7装配式农村住房应采取与地区气候相适应的节能措施,鼓励使用被动技术改善保温隔热通风性能,有条件的地方宜使用可再生能源。

2.8装配式农村住房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冬季防风,并应有利于夏季通风;

2.夏热冬冷地区应有利于夏季通风,并应兼顾冬季防风;

3.温和地区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夏季遮阳;

4.建筑东、西和北向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当其处于非主要朝向时,外墙窗墙比不宜大于0.3

2.9 装配式农村住房室内地坪应结合当地环境条件采取合理防潮措施。

2.10装配式农村住房可采用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和木结构体系,各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配式农村住房的高宽比不宜大于1.2

2.单一建筑中同时采用多种体系时,同一楼层中的竖向构件应采用同一种类体系。不同体系间应可靠连接;

3.各类体系应具有国家或地方标准或标准图集,无标准或标准图集的应具有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

2.11装配式农村住房的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基础埋深不得小于500mm,且应考虑季节性冻土标准冻深;

2.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做地基处理;

3.基础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

2.12装配式农村住房主体建筑宜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方式建设,鼓励采用标准化、集成化的装配式建筑。

3低层装配式钢结构体系

3.1一般规定

3.1.1低层装配式钢结构体系适宜于集中建造或分散建造的装配式农村住房。对于运输条件受限的区域可优先采用低层装配式钢结构体系。

3.1.2低层装配式钢结构体系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的区域。

3.1.3低层装配式钢结构体系分为轻型钢结构体系和冷弯薄壁型钢体系两大类。

3.1.4轻型钢结构体系采用轻型钢梁、钢柱作为结构主要受力构件,楼(屋)面板及墙体宜采用装配化构件。

3.1.5冷弯薄壁型钢体系采用冷弯薄壁型钢龙骨作为竖向受力构件,面罩结构板与龙骨共同形成水平抗剪墙体,龙骨之间应填充不同类型的轻质保温隔声材料。

3.1.6低层装配式钢结构体系与基础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基础顶面高度应高于室外地坪标高。

3.1.7低层装配式钢结构体系的防腐和防火措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3.2轻型钢结构体系

3.2.1轻型钢结构体系应符合《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209-2010的要求。

3.2.2轻型钢结构体系采用轻型钢梁、钢柱,单件构件重量宜控制在150kg以内,钢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

3.2.3轻型钢结构体系的内外墙可采用轻型条板、轻钢龙骨内外夹板灌浆墙、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或其他复合墙板等。

3.2.4内外墙体与结构之间应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且应对梁柱采取有效防腐和防火措施。

3.2.5楼面(屋面)板可采用条板、大板以及其他装配式楼(屋)面方式,也可采用钢筋桁架楼承板并浇筑混凝土。

3.2.6轻型钢结构体系的屋面宜采用由多层复合形成的轻质屋面系统,屋面系统应满足保温、隔热、隔潮、隔音基本功能要求。屋面层以压型金属瓦、树脂瓦等材料为主,也可采用琉璃瓦等材料。

3.3冷弯薄壁型钢体系

     3.3.1冷弯薄壁型钢体系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以及《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2011的要求。

3.3.2冷弯薄壁型钢体系所有的预留预埋均应由制造商提供。

3.3.3冷弯薄壁型钢体系墙体的敷面板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尚应满足正常使用功能要求。

3.3.4外墙除冷弯薄壁型钢龙骨外,还包括结构板、透气层、外装饰层,龙骨内填充保温隔音材料。

3.3.5内墙除冷弯薄壁型钢龙骨外,一般采用双层石膏板,龙骨内填充保温隔音材料。

3.3.6冷弯薄壁型钢体系的楼面体系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尚应采取措施有效降低楼面振动。

3.3.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的屋面应采用多层复合形成的轻质屋面系统,屋面层宜采用金属蛭石瓦、树脂瓦等材料,也可采用水泥瓦、金属琉璃瓦等其他屋面材料。

3.3.8冷弯薄壁型钢体系中,应适当增加设备管线预留预埋数量,减少后期装修对体系的影响。

3.3.9冷弯薄壁型钢的表面防腐涂层不得小于Zn275AZ150的标准。

3.3.10冷弯薄壁型钢体系龙骨尺寸误差应符合《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2011的要求。

4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

4.1一般规定

4.1.1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适宜于集中建造的装配式农村住房。

4.1.2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一般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的区域。9度区可建设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单层农村住房。

4.1.3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符合设计标准化、模数化的原则。

4.1.4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宜采用干法连接的板墙体系,其干法连接设计应满足中震条件下保持弹性的要求。

4.1.5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验收应符合《四川省工业化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DB51/T008-2015的要求。

4.2混凝土板墙体系

4.2.1混凝土板墙体系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C30

4.2.2混凝土板墙体系的承重墙体可采用混凝土墙体,也可采用混凝土与其他材料复合形成的墙体。混凝土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120mm,复合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

4.2.3混凝土板墙体系的非承重内隔墙可根据现场条件采用轻型条板、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或其他复合墙板等新型建筑材料。

4.2.4混凝土板墙体系的楼(屋)面可采用混凝土楼(屋)板,也可采用混凝土与其他材料复合形成的楼(屋)板。楼(屋)板与墙体间、楼(屋)板与楼(屋)板间应有可靠连接。

4.2.5混凝土板墙体系的屋面也可采用轻钢体系或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的屋面系统。屋面系统应与墙体有可靠连接。

4.2.6混凝土板墙体系宜适当增加设备管线的预留预埋数量,减少后期装修对体系的影响。

4.2.7混凝土板墙体系宜采用模块化设计,单元划分应结合安装现场的运输和吊装条件确定。

4.2.8混凝土板墙体系安装过程中,构件单元的临时支撑应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4.2.9干法连接节点及接缝构造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2.10混凝土板墙体系的座浆材料及灌浆材料应采用高强度、低收缩灌浆料。

5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

5.1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适宜于集中建造或分散建造的装配式农村住房。

5.2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9度以下的区域。

5.3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分为轻型木结构体系、胶合木结构体系及其他木结构体系三大类。

5.4轻型木结构体系采用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或石膏板制作的木构架墙、木楼盖、木屋盖系统构成的结构体系,并在木骨架构件之间的空隙内填充保温隔热及隔声材料。

5.5胶合木结构体系指承重构件主要采用层板胶合木制作的低层建筑结构,各连接节点均采用钢板、螺栓或销钉连接;墙体宜采用木构架墙,楼(屋)盖宜采用木楼盖、木屋盖系统。

5.6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与基础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基础顶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标高。

5.7低层装配式木结构体系的防火、防腐及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6质量安全

6.1一般规定

6.1.1装配式农村住房施工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负责实施,其产品质量接受建设和质量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6.1.2装配式农村住房的委托方应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6.1.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农村住房实施过程的指导。

6.1.4承建单位应加强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根据装配式农村住房体系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2 质量验收

6.2.1装配式农村住房应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要求进行竣工质量验收。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6.2.2装配式农村住房可以分为基础和主体两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6.2.3在进场安装时,承建单位应提供所有产品的合格证书。

6.2.4产品进场后,项目委托方应组织对产品的尺寸进行抽检。

6.2.5装配式农村住房的安装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2.6装配式农村住房交付时,承建单位应提交主体建筑的质量保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