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25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人才培训工作,加强装配式建筑培训机构建设,为培训学员及继续教育提供良好支撑,提高培训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拥有相应办学培训资质,具备装配式建筑专业水平,能够承担协会组织的各类装配式人才专业技术和专业岗位技能理论及实践教学的单位。

第三条  培训机构管理实行协会审核备案制,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纳入协会人才培训合作单位目录,接受协会统筹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协会教育培训中心是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牵头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资源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协会人才培训合作单位目录的建立和管理;

(三)组织协会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对培训机构资格进行审查;

(四)与纳入协会人才培训合作单位目录的培训机构签订和履行合作协议;

(五)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考核;

(六)指导、配合和监管培训机构开展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

(七)负责培训后的考务管理,明确考核标准,组织培训成绩考核,统筹管理题库更新;

(八)负责各项培训证书的管理与颁发。

第五条  培训机构须根据合作协议在协会授权下开展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协会培训安排,积极响应和承担相关项目的人才培训教学任务及相应的培训费用;

(二)根据行业人才需要,向协会提供人才培训项目和科目的合理化建议;

(三)不断充实和完善人才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师资力量、硬件设施、实操场地及相关社会资源等;

(四)根据培训要求合理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培训教材和收费标准,并报送协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实施,需修改调整至审核通过后实施;

(五)确保培训收费合理定价,明晰费用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乱收费、高收费或以协会名义另行收费;

(六)加强与协会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的配合和协作;

(七)保证培训质量,持续优化培训各项措施,保障参培人员人身安全,确保培训工作高质量运行。

第三章  培训机构管理

第六条  申请纳入协会人才培训合作单位目录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有教育培训资质;

3.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6.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7.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8.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9.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担设计研发类(包含BIM)、产业工人等实训为主的培训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计研发类(包含BIM)培训机构应为具有装配式建筑专项培训条件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等;

2.产业工人培训机构应与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协会人才培训实训基地进行组合,优化配置,并将实训基地纳入实训考点;

3.相关生活配套服务设施。

第七条培训机构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报以下资料报送至协会教育培训中心:

1.《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培训机构申报表》(详见附件);

2.《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培训机构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培训机构基本概况,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及清单、目前经营状况、场地设施情况及清单;

(2)现有培训工作成果,包括开展的培训项目、管理模式、培训教材及培训效果等内容;

(3)培训机构工作目标及措施方案,包括企业发展规划、培训计划、教材内容、师资及场地设施配套规划情况;

(4)培训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文件、建设投资证明资料、图片资料等。

(二)教育培训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审核,并组织委员会专家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拟合作项目,报协会终审;

(三)通过评审的培训机构单位纳入协会人才培训合作单位目录,与协会签订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协议。

第八条  培训机构的管理考核:

(一)每期培训后两周内向协会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培训学员满意度调查情况表,学员考核试卷、实操纪录,由协会对本次培训质量进行考核。

(二)每年年底培训机构编制当年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教学工作计划,同时提交相关的人员、场地、师资、制度变更情况,由协会组织进行审核;

(三)每年由协会组织针对培训机构的人员、场地、师资等情况及本年培训情况的综合考核,并作为后续合作的依据。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培训机构的合作应予终止:

(一)违反合作协议或不履行协议内容;

(二)业务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与装配式建筑专业不再对口;

(三)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公开批评报道等不利情况;

(四)因发生专业技术人员减少、经营状况恶化,不能再承担培训教学任务或不宜再作为协会的合作培训机构;

(五)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停业整顿或者被兼并、注销。

(六)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条 其他培训要求参照《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人才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培训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进行课程开发及教学。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报送实施方案,包含教学计划、培训纲要、师资、教材(教案)、教务管理、收费标准等内容,方案未报送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批准开展。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教材(教案)在协会教材编审委员会指导下编制,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进入协会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资源平台,作为培训教材统一使用。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自行测算,报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及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培训费要做到专款专用,按计划报送培训费用报表,协会不参与培训机构培训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协会统筹管理与开发的培训项目、教材教学、实训(技能)标准、考核考务、师资库等工作,各培训机构参与和参照执行。培训机构单位自主开发的培训项目,报送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及协会审议通过后,可列入协会培训项目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统一管理证书发放工作,各培训机构按照协会统一制证书样式制作证书和打印内容,报送协会,加盖协会印章和培训学员信息入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培训机构申报资料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为培训学员实训及职业等级评价提供良好支撑,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训基地是指能承担装配式人才培训试验教学和专业岗位技能培训的实践教学场所,由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管理并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教学的固定场地。

第三条 协会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当按照依托产业发展布局、联合建设条件、统筹服务需求的原则进行,努力提高实践教学的社会效益与发展效益。

第四条 实训基地实行申报核准与协会授牌管理制度,经协会授牌的实训基地纳入协会人才培训合作单位目录,接受协会监督与统筹管理,根据各市州发展水平,实训基地申报原则上做到有限数量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协会教育培训中心是实训基地的统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会人才培训合作单位目录的建立和管理;

(二)负责实训基地申报核准工作,组织协会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对实训基地资格进行审查;

(三)与纳入协会人才培训合作单位目录的实训基地签订和履行合作协议;

(四)协调各专业分会配合本专业实训基地的业务建设与运行;

(五)对实训基地进行监督和考核;

(六)指导、配合和监管实训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

(七)负责实训的考务管理,明确考核标准,组织实训考核,统筹管理题库更新;

(八)负责各项培训证书的管理与颁发。

第六条 实训基地须根据合作协议在协会授权下开展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协会培训安排,承担协会装配式人才培训专业实践教学任务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评价)工作;

(二)拓展和丰富实训基地试验、竞技、交流等模块功能,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培训成效;

(三)承担实训学员安全管理责任,成立实训基地管理机构或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签订学员实训安全协议;

(四)自主开发人才培训课程,不断充实和完善人才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师资力量、硬件设施、实操场地及相关社会资源等;

(五)根据培训要求合理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培训教材和收费标准,并报送协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实施,需修改调整至审核通过后实施;

(六)确保培训收费合理定价,明晰费用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乱收费、高收费或以协会名义另行收费;

(七)加强与协会合作培训机构的配合和协作;

(八)保证培训质量,持续优化培训各项措施,保障参培人员人身安全,确保培训工作高质量运行。

第三章 实训基地管理

第七条 申请纳入协会人才培训合作单位目录的实训基地应为具备条件开展装配式建筑培训的单位,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分为设计研发、装配式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三类;包含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专业类型。

第八条 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良好,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并建立开展实训培训的组织架构;

(三)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相应专业对口;

(四)具有培训实训场地、设备、教材、师资等条件和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五)实训基地培训对象符合产业人才素质和条件要求;

(六)实训项目和过程具备实践仿真、技术经验、科学规范、系统全面性;

(七)优先选择国家、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通过四川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保评估的企业。

第九条 设计研发类实训基地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培训资质或培训条件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等;

(二)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方面具有累计20万平以上项目应用实践经验和能力或有学科设置且自有设计教学实训场地的学校;

(三)具有BIM相关设计能力和项目应用;

(四)具有200平米以上的培训学习场地及配置相关设备;

(五)具有5名以上专兼职教师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具有装配式建筑方面科技成果或奖项的可做增分项;

(七)优先选择自有培训中心或培训机构的相关单位。

第十条 装配式施工类实训基地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拥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资质;

(二)累计完成过20万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企业或有学科设置且自有施工教学实训场地的学校;

(三)具有BIM相关设计能力和项目应用;

(四)具有满足实训条件及要求的总承包项目或500平米以上实训场地;

(五)具有5名以上专兼职教师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具有装配式建筑方面科技成果或奖项的可做增分项;

(七)优先选择自有培训中心或培训机构的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部品部件生产类实训基地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已建成投产的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应用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

(二)具有技术先进、自动化水平较高的各类型部品构件生产和检测试验设备;

(三)累计供产50万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企业或有学科设置且自有生产教学实训场地的学校;

(四)自有500平米以上工程实训场地且具备1条实训综合生产线;

(五)具有5名以上专兼职教师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具有装配式建筑方面科技成果或奖项的可做增分项;

(七)优先选择自有培训中心(机构)或实验室的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单位根据实训基地应具备条件,参照《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人才培训实训基地条件细则》(详见附件1)要求,填写以下资料报送至协会教育培训中心:

1.《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申报表》(附件2-1);

2.《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工作方案》(附件2-2),其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实训基地基本概况,机构设备及人员情况及清单、基地设施情况及清单;

(2)现有实训基地工作成果,包括开展的培训项目、开展模式、培训效果及应用情况等内容;

(3)实训基地工作目标及措施方案,包括基地建设规划、培训计划、教材内容、人员及设备配套规划情况;

(4)实训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文件、投资建设资料、图片资料等。

(二)协会教育培训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审核,并组织委员会专家对实训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拟合作项目,报协会终审;

(三)通过评审的实训基地单位纳入协会人才实训合作单位目录,与协会签订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协议;

(四)获批实训基地单位由协会授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实训基地。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的管理考核:

(一)每年年底实训基地编制当年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教学工作计划,同时提交相关的人员、设备、制度变更情况,由协会进行审核。

(二)每年由协会针对实训基地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情况及本年培训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三)每期培训后两周内向协会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培训学员满意度调查情况表,学员考核试卷、实操纪录,由协会对本次培训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实训基地应予撤销:

(一)违背合作协议或不履行协议内容;

(二)业务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专业不再对口;

(三)因发生专业技术人员减少、经营状况恶化、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公开批评报道等不利情况,不能再承担实训教学任务或不宜再作为协会的实训教学基地;

(四)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停业整顿或者被兼并、注销。

(五)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五条 其他培训要求参照《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人才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培训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进行课程开发及教学。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开展培训前报送实施方案,包含教学计划、培训纲要、师资、教材(教案)、教务管理、收费标准等内容,方案未报送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批准开展。

第十八条 实训教材(教案)在协会教材编审委员会指导下编制,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进入协会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资源平台,作为培训教材统一使用。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用由实训基地自行测算,报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及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培训费要做到专款专用,按计划报送培训费用报表,协会不参与实训基地培训经济活动。

第二十条 协会统筹管理与开发的培训项目、教材教学、实训(技能)标准、考核考务、师资库等工作,各实训基地参与和参照执行。实训基地单位自主开发的培训项目,报送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及协会审议通过后,可列入协会培训项目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统一管理证书发放工作,各实训基地按照协会统一制证书样式制作证书和打印内容,报送协会,加盖协会印章和培训学员信息入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人才培训实训基地条件细则

附件2: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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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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