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教材编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15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和改革,提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进而营造诚信守法、有序规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市场环境,结合装配式建筑行业市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从事装配式建筑生产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纳税、项目履约、科技进步、获奖等指标体系及其市场行为,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遵循协会组织、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是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评价结果授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的公司或集团。

第四条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2月份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4月上旬完成公示前的审核工作,并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评价等级划分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评价按企业年总产值分三个组别:年产值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为一个组别;年产值2亿元至0.5亿元(含0.5亿元)的为一个组别;0.5亿元以下的为一个组别。

第三章  行业信用评价市场行为标准要求

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第六、七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在评价期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税务登记、代码机构等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

2.企业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有关要求;

3.未发生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

第七条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诚信企业”必须做到:

1.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

2.信守合同承诺,无失信违约纠纷;

3.履行社会责任,无有悖公德行为;

4.恪守行规行约,无恶性竞争事件。

凡在评价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能被评定为“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诚信企业”:

1.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2.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执法部门的处罚;

3.因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用不当手段影响招投标公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而受到行业协会劝诚约谈、投诉或受到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处罚;

4.恶意拖欠其他单位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群访的案件;

5.因污染环境、施工扰民等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6.各种严重违背诚信经营的行为。

第四章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项目履约、科技进步、获奖表彰共五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完成的总产值;(20分)

2.纳税:指申报年完成的纳税总额;(20分)

3.项目履约:指申报年完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20分)

4.科技进步:指申报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职业人员获得的科技进步奖、专利、工法和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等;(20分)

5.获奖表彰:指申报年企业获得的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国家、省、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和表彰。(20分)

第九条 指标及标准分值:五项指标每项指标满分20分。总满分为100分。

第五章  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及规则

第十条 每家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之和,形成该企业的综合得分,据此确定不同组别的排序。

第十一条 产值、纳税指标,经审定后,每组按数据大小排序,排名第一者为该项指标的满分。同组其他企业该项指标的得分,与第一名相比后乘以标准分,即为实得分。(下称排序计分法)

第十二条  履约按以下方法计分:

1.按申报年工程完工的项目数予以计分,每个项目按以下分值计分,质量指标满分4分,工期指标满分2分,安全指标满分4分,满分合计10分。

2.评价采用排序计分法。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按以下办法计分:

1.工程建设相关的科技进步奖:每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7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级分别计3、2、1分。

2.工程建设相关专利:每项2分。

3.工法:国家级、省部级4分;地市级、协会级2分。

4.工程建设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制定,每主编一项5分,每参编一项2.5分。地方、协会标准制定,每主编一项3分,每参编一项1分。

5.同一获奖项、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记奖,不重复记奖。

6.评价采用排序计分法。

第十四条

获奖表彰按以下办法计分;

1.每一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计8分;获国家优质工程奖计7分;获得省级或省级行业协会质量奖计5分,获市级质量奖计2分;(包括参建奖)

2.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计8分,受到市党委、政府表彰一次计6分,受到区党委、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表彰一次计3分;

3.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企业(项目、工厂、企业单位等)组织进行的质量、安全生产、绿色示范工地、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获得的通报表扬。检查中获通报表扬的每次计3分;

4.受省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

5.评价采用排序计分法。

第六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由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组成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是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完整性进行评审,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向评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完成表彰等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

1.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及初审;

2.专家组提出评价排序;

3.评价专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4.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审定并予以表彰。

第七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的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企业须填写《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如实反映企业在评价期内生产经营和诚信建设的情况,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有虚假隐瞒的,取消其当年评价资格并两年不对其进行评价。

一、产值与纳税:

1.申报年完成的企业总产值以企业统计年报的数据为准,上市企业以其公开的年度公报为准。

2.纳税以申报年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二、项目履约:

1.申报年完工工程项目一览表;

2.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分部验收证明;

3.发生异常情况时,需提供工期调整或施工安全方面的证明材料;

4.项目发包方或业主单位对项目的履约评价。

三、科技进步及获奖情况,需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或各级政府的文件证明。

第八章  表彰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协会网站上公布评价结果,供政府主管部门给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参考,颁发证书并在行业的年会上对代表企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发布后出现达不到条件者,由评委会提出,审定机构决定,撤销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实施动态管理,一旦查实有较大失信行为,将立即摘牌并予以公告,并将失信行为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诚信等级结果连续3年被评为最高等级的企业,可评定为守信示范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被撤销诚信企业称号的,行业协会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在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对其依法进行限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获奖表彰”政府类的以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公文为主行业类奖项以《国务院纠正行业之风办公室对住建部“关于评比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2012年)为准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教材编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人才培训工作高质量、高实效进行,建立起分系统、分专业的装配式人才培训教材管理体系,确保教材编制及管理规范化,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实现培训资源系统化,结合协会人才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编审委员会”)为协会装配式人才培训教材的管理机构和业务指导及咨询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依据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相关课程标准编制、系统反映所学内容的教学用书,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大纲、指导书、教科书、教学课件、讲义、图表、音像资料、教学参考书、补充读物和其他教学辅助资料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在协会专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材建设的政策规定,加强协会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研究,结合本行业实际,确定教材编审工作的原则、标准、内容和方法;

(二)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对协会自编教材的编写和审定;

(四)负责对协会合作培训机构、实训基地报送教材的审核;

(五)开展教材研究,收集国内外装配式建筑相关教材,总结和交流教材建设的经验,就教材编审工作的方式方法提出建议;

(六)开展对协会人才培训体系内各类教材的评价工作,定期评选优秀教材,推荐参加省、部级优秀教材评选;

(七)负责推荐协会专家参与有关单位的建筑类教材编写工作。

第三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

第六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较高的专业知识、研究水平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本专业领域的分析与判定能力;

(三)熟悉装配式建筑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发言权。

第七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深工程师、领域专家担任,原则上从协会专家库中遴选。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专家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委员的选任采用专家委员会推荐、定向邀请和自荐等方式,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任职。

第八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委员会内部议事表决权;

(二)对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的询问、质疑和建议权;

(三)对教材编审委员会相关会议、活动的参与权。

第九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教材编审委员会管理规定,积极完成教材编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按时出席教材编审委员会会议,执行相关决定;

(三)积极进行教材建设和管理的调查研究,对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五)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教材编审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教材编审工作的工作原则和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教材研究和评价;

(三)保障教材编审工作有序高质量运行。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教材编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组织教材编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定期对教材编审流程进行修订及完善;

(三)对教材编审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教材编审工作按流程规范化进行。

第十二条  委员按专业进行分工,负责具体开展各专业教材编审工作:

(一)针对协会自编教材,组织相关专业委员、行业专家及培训机构开展教材编写,对教材的内容、质量及进度负责,成稿提交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并负责教材的后续更新、复审和再版;

(二)针对培训机构、实训基地报送的教材,组织本专业委员开展教材的指导和审核,对教材的适用性、实用性、合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教育培训中心,是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和管理的协调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委员初选,资格审查,委员建档;

(二)负责对培训教材进行整理、存档入库和使用监管;

(三)负责教材编审委员会事务协调、文电处理、信息化建设和会务工作及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委员日常工作记录,对委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教材编审工作流程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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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教材编审委员会管理办法.doc